第187章
件好事情。 但是刚才苏白进行了提醒,在庭审上陈述不符合事实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的! 当天他的确是没有约见,这后续的事情也是在后面进行补录的。 因为当时已经涉及到了案件开庭…… 再有一点是,如果按照当时的时间,已经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对此,工商管理那边说,到时候安排一个在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就好了。 反正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如果不将约谈的时间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进行约谈的。 就算是伪证,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伪证。 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证据在日期上填了当月的15号! 那天有那么多人看着呢,他怎么说?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进行含糊的回答: “审判长,这件事情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响法锤。 对于伪造这件事情,说实话,还是需要依照相关的证明,来确定证据是否属实。 既然在这场庭审上,关于这些证据,有疑问。 又不能当庭确认证据的真假。 因为双方的答辩,都不能够确认真实。 说白了——双方各执一词,完全不能够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过物证局和法庭鉴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上确认。 没有法律上的确认,那么,审判长也不会对于证据,进行采纳。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第333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对于本次庭审而言。 难点一直都不是,在法庭上,如何进行辩诉,或者说在本次庭审上如何进行判定。 因为从事实认证的角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言。 被告方工商,卫生,食品,复议部门有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作为的规定是,不处理和拖延处理,以及不给予回应。 这都是相关法律赋予不作为的规定解释。 被告方这四个相关部门,肯定有不作为的情况。 通过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其他的先不说。 被告方相关部门,已经涉及到了没有按照投诉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和针对复议事实进行跟进处理。 先从第一个工商来讲,显然有这种行为。 从余言的答辩中就能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余言的答辩,很空洞,基本上没有什么要讲的内容。 只是一句,有行动,但是实际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陈述出来。 说白了,就是行为没有依照着法律去进行答辩。 这种答辩没有太多的说服力。 为什么余言陈述不出来其他的情况? 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可以支撑其进行答辩。 所以只能从这一点进行陈述。 这一点想必余言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 …… 面对苏白开口申请判定。 彭光亮微微皱了皱眉,看了一眼身旁的两名审判员。 紧接着开口:“关于原告方申请的判定。” “合议庭对于相关的判定有着一定的争议。” “现在进入休庭阶段。” “开庭后,宣布判决结果。” 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只不过,在审判长宣布进入休庭阶段后,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个案子的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了。 还有什么好合议的? 审判长怕影响太大,所以不愿意判? 还是说在判决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他意外? 嘶…… 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说呢。 太常见了。 尤其是在行政案件当中,有一定的倾向性很正常。 毕竟这一次的行政案件,涉及到了多方面。 …… 与此同时。 在休庭时间点,由于本次庭审是公开审理,苏白在法圈的名声,相对来说比较大。 虽然这一次的审理并没有在短视频上进行发布。 可是依旧引来了不少的观看人数。 某些法评直播间内,不少人对于这个案子的现有审理进行评论。 “这个案子看起来没有太大的问题啊!” “我一个不学法的都能看出来,被告方在答辩当中完全没有立足的依据。” “说实话,这场官司我还以为能够看到激烈的答辩呢,毕竟苏律师最近一段时间的庭审公开案件相对少了。” “这个官司稳了!” “稳了?兄弟,你是不是没看审判长的态度啊?你也没看被告方坐的是谁吧?” “我看这场官司很难进行宣判!” “毕竟涉及到的情况太多,涉及到的问题也多。” “一个字——难!再说二审法院只是中级法院,如果是省高法院,还有可能判决胜诉。” “看吧看吧,说实话,这么多庭审以来还是第一次看苏律师打行政官司。” “还是希望能够胜诉的!” “……” 法评人直播间内关于这个案子的舆论不少。 还有人说些乱七八糟的,把直播间都给干下播了。 不过也能看的出来,这一次苏白进行的公开庭审直播,有一定的热度。 …… 另一边。 合议庭商讨室内。 彭光亮和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王相以及沈军,商讨着关于这个案子的相关判定。 “这个案子你们两个怎么看?” 彭光亮问了一句,然后又继续说道: “我先说说我的看法,这个案子为难的地方是在于被告方。” “这一次四个行政单位坐在了被告方席位,而且还有一个南区的行政管理。” “工商,卫生和食品这三个部门其实依照法律进行判决,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只不过针对南区行政管理府,如果依照现有的原告方提出来的控告,进行相关的判定。” “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毕竟……行政地位不一样。” “你们两个人的看法是什么?都可以说说看。” 王相和沈军两个人,对视了一眼,紧接着王相开口: “其实我的看法和彭审判长是一样。” “这个案子的被告方涉及到了多个部门。” “再有一点儿。” “这一次开庭前,行政那边给我打过招呼了,说是在进行合议的时候,能够在这方面多思考一些。” “考虑影响。” “说实话,这让咱们审判的工作也很难做。” “我看不如这样,对另外三个行政部门进行判罚,但不针对复议单位进行判决。” 这时候沈军开口说话:“可是你如果撤销复议单位那边的诉讼,另外三方是不是有异议?” “如果再继续闹上诉的话,对于咱们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我看直接判大发超市该赔钱赔钱,该补偿补偿。” “至于其他的,驳回吧,如果不这样,要不然怎么办?” 对于沈军提出来的意见,彭光亮和王相两个人都陷入到了思考当中。 怎么说呢! 彭光亮是偏向于原告方的。 为什么偏向? 因为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而言,还是从证据的角度而言。 原告方的上诉,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如果进行驳回,那么,所依照的法律是什么呢? 驳回之后,这个案子依旧没有得到解决,原告方还是需要继续上诉。 甚至可能会认为中院的判决不合理。 在这一点上,彭光亮显得非常的矛盾。 “再看看吧。” “先不直接进行判定,先看看原告方对于其他几个被告部门提出来的建议和上诉请求。” “或者说再讨论讨论有没有什么其他判定。” “比如说只判另外三个行政部门。” 彭光亮开口。 王相和沈军两人同时点了点头:“行,那就先讨论一下。” …… 休庭结束。 再次开庭,彭光亮宣布了暂时先不做相关的判定。 而是让原告方陈述对于其他几名被告的诉讼申请和诉讼要求。 听到审判长的暂时不做判定。 苏白微微皱眉,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什么暂时不做判定。 还能是什么原因? 无非是考虑到这场案件的被告方。 “呼……有点麻烦。” “这场官司的确因为涉及到被告方部门的因素,案情简单,可是判决和执行有很大难度。” 苏白望着诉讼材料,在心里默念了一句。 不过还是按照审判长的要求,一一陈述了对各个被告方的诉讼申请。 对于剩余的被告方的陈述其实也很简单,和对工商的相关陈述,没有太大的差别。 因为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被告方的不作为行为。 从这一点来说,除了大发超市以外。 其他几名被告方所涉及到的法律控告是一样的。 在辩诉观点和辩诉意见上也一致。 毕竟…… 按照工商管理法,工商并没有对大发超市进行相关的处罚。 同样,食品监察所做的也不到位。 另外,从卫生安全的角度而言,造成了食物中毒,并且导致了多名婴幼儿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从卫生来讲,应当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方相关部门做到以上了吗? 并没有! 没有按照相关的行政条例进行处罚。 那相应的陈述就简单多了。 苏白的陈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监察,卫生和复议单位。 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职责,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都具有懈怠的行为。 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其他几方也没有反驳的余地。 因为作不作为,是行政法管辖中以及行政案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投诉的事情你没有落实到位,或者说进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况。 那么就是不作为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基于以上,苏白挨个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师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个事实表达的非常的清楚。 只是…… 苏白表达的越清楚,这个案子,越是不好进行审理的。 尤其是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苏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有着管辖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可是却没有行使到管辖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督促行为。” “对于我方提交的复议申请,直接表示拒绝。” “关于这一点我方完全不能够接受,因为我方向复议单位提交的情况是——” “将近数名儿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婴幼儿的情况,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件紧急的事情。” “大发超市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赔偿和公开道歉。” “而相关部门又不愿意对大发超市作出处罚。” “这一点已经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食物过期的情况,而且涉及到了食物中毒。” “在座的被告,心里面肯定清楚食物中毒对于婴幼儿的影响。” “我方不知道各方踢皮球的目的在哪?是在于不想承担责任,还是在于不愿意去作为。” “而复议单位,针对这种情况,草草了之。” “那么以后再碰到任何的事情,都这么做的话,还怎么去投诉?” “针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请被告方的进行思考。” “究竟存不存在一定的责任,该不该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 控告直接,简单利落,只不过在庭审场上略显冷清。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作为审判长。 对于苏白依旧坚持对其他几个部门进行控告的行为,微微摇了摇头。 尤其是针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如果说可以判定其他部门败诉,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复议部门人家是行政管理政部! 怎么判? 对此,彭光亮只能选择刚才进行合议的结果。 选择判定其他三个行政部门。 “原告方提出来的,对于复议部门的控告。”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复议单位作为共同起诉的追加被告方。” “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当在本次庭审中体现。” “被告方应当是大发超市,工商,食品,卫生等。” “所以,法院认为对于复议单位的行为不做审查处理。” “对于以上,各方有无异议?” 在审判长开口陈述完这一点后,先不说其他的。 被告方其他部门当时就炸了。 为什么? 因为从审判长的角度而言,这完全是欺负他们行政级别低。 直接将复议单位给摘除了。 想判决他们几方。 这换做谁,谁能愿意? 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对于复议单位低上一级。 但是在庭审场上,如果不想出现其他情况,或者是不被追责。 那肯定需要拉上其他人一起啊! 对于审判长的判定,当即有其他被告律师反映: “审判长,为什么要将复议单位摘除判决行列?”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知道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所以我们提出异议!” ……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其实能够理解。 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方面不想直接驳回原告方的上诉请求。 这已经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其实在于原告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 毕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的确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另一方面,法院面对复议单位,其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压力的。 所以就想将工商,食品监督和卫生等作为被告。 对于复议单位不予相应审查。 可是没有想到,对于这个结果,被告方的其他部门,首先不愿意。 提出了抗议。 嘶…… 苏白长呼了口气,怎么说呢,行政案件,的确难打! 但是从这个案件中完全可以看出来。 法官是站在原告的法律权益上进行的相关判定。 不过,现在经过被告方其他部门的提出异议。 还不知道,最后这个案子审判长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第33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面对庭审被告其他方提出来的异议。 没有做过多的反应。 为什么? 因为刚才他陈述出来不对复议单位进行审查。 那么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释进行的。 合议庭在进行合议的时候,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商讨。 商讨出来的结果是——如果只判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需要考虑到目前是在进行直播庭审。 这个案子涉及公众话题,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因为那样会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实证据确凿。 卫生,工商以及食品监察的确有上诉所陈述的情况。 先不说其他的。 驳回苏白的上诉请求依照着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不依照法律规定怎么进行驳回? 说到这里,他们宁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方全部进行判决。 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而被提起。监察审查。 虽然说行政管理那边打过招呼了,可是打过招呼和自身的前景问题。 哪个轻哪个重,他们心里还是非常清楚的。 驳回上诉请求。 到时候麻烦的还是他们审判人员。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商讨的是—— 在这场庭审中,对复议部门的庭审,不予审查。 这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就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只能选一而诉讼,不涉及共同被告问题的具体事例。 这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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