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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后续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医生说如果送晚一点,可能会造成一些紧急的情况。 这种情况谁不心急? 在当事人找到该超市讨要说法时,该超市没有任何的表现。 负责人就几句话:“你怎么证明是吃了我们的零食出了事的?” “出了超市以后,我们对于我们的卖的东西概不负责,你说不定是吃了什么其他东西,造成的食物中毒。” “你是不是想讹我们超市?” 就算是当事人拿出了相关的证明后,超市的负责人也就一句话: “有本事就去食品监察部门和工商部门告我们去!” 后续的情况就是,当事人不仅找了食品监察部门和工商部门,还找到了卫生部门。 食物过期属于食品监察部门和工商部门管理。 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则需要找卫生部门反映。 当事人一连找了这三个部门,然而出现了互相踢皮球的情况。 卫生部门说: “食物中毒的确归卫生部门管辖,但是由于食物过期,应当按照食物过期处理,让其先去找食品监察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 其他两个部门又以:“食物中毒归卫生部门管辖。” 再次踢皮球,来应付当事人。 总结来说,就是来来回回的踢皮球。 当事人因为这件事情跑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这件事情硬是没有任何的进展。 最后当事人实在受不了了,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将超市和行政部门一起告上了法庭。 最终的结果是一审败诉。 现在正准备再次提起诉讼。 并且在此期间还有一个关键点。 当事人在打一审官司的过程中,通过了解发现。 食物中毒的不只是他女儿一个人,还有八,九名的小朋友,年龄都在3到8岁。 了解总结到这些的时候,苏白微微皱眉。 两名以上食物中毒已经算作群体性食物中毒。 现在又涉及到了婴幼儿,这种危害性不言而喻。 对于这种事情,行政部门不作为?! 是互相踢皮球不作为,还是不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故意推卸责任的问题? 如果属于后者,那么已经涉嫌到了行政违法的情况。 …… 北都分所办公室内。 当事人肖平军,来到办公室内看到苏白后,走上前: “苏律师,你好……” “你好……”苏白主动握起了肖平军的手。 肖平军望着苏白,表情有些激动: “苏律师……” “这个案子我找了很多律师,很多律师不愿意接这种复杂的行政案件。” “没有办法,在一审的时候我只找了个小律师。” “现在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听说北都的律师在行政官司方面有高水平。” “于是就来了。” “我喜欢在网上看一些庭审和法圈情况,也知道苏律师你是国内的顶尖律师。” “想着到北都的分所来试试。” “没想到这个案子竟然是苏律师你承接的!” “苏律师……这一次要多劳烦你了!” 苏白笑着开口:“不劳烦,先聊聊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吧。” “好好好……” 简单的寒暄过后,几人坐下来,开始了解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 其中,苏白最关心的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八九名幼儿食物中毒的真实情况。 要知道……两人以上食物中毒已经算是群体性事件了。 这个案子中涉及到了将近十名不到十岁的幼儿! 幼儿涉嫌食物中毒,而且是群体性。 相比于其他情况的食物中毒来说,属于情节严重。 并且已经涉及到了非常严重的情况! 先不管其他的,以现有的食物中毒情况向卫生部门提交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还在踢皮球? 这不尼玛扯淡嘛! 如果真的出什么事情了怎么办? 真出了事情那可能就堪比某一个大案了。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苏白是格外关注的,开口向肖平军问了一句。 “你在一审案过程当中,有没有提起过食物中毒的儿童高达八九名?” “或者说,在知道了食物中毒的儿童有那么多以后,超市和其他方面有没有什么表现?” “告知了!” “不仅告知了这件事情,我还强调了这件事情的危害性。” “可是就是没人管……” 肖平军开口,在表情上显得有些无奈。 望着肖平军一脸无奈且没有撒谎的表情,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个案件已经涉及到了食品过期和食品安全的问题,没有得到相关的处理。 这已经涉及到了违法的情况了吧? “那在这个案子当中,其他的家长是一种什么态度呢?” 苏白又问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只不过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肖平军显得有些沉默。 “苏律师。” “这个案子实在是没有什么办法,不得已才这样做的。” “嗯……”苏白点头,示意肖平军继续说下去。 “大家都是普通人,我是真的气不过,所以打算起诉这些部门。” “其他有几家害怕惹事,都说万一再进去了得不偿失,想想忍忍就过去了。” “剩下有两三家支持我的做法,也配合我,只是他们不出面。” “那如果让他们出庭作证,或者是出具食物中毒的证据,这一点没有问题吧?” “这一个没有问题的,他们只是担心会遭受到麻烦,但是出具证据是可以的。” “那你在提起诉讼前没有进行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提起了,不过行政复议给出来的回复还是按照模板来进行回复。” “没有什么用。” “嗯,好。” 苏白在和肖平军聊了大致的情况后。 也得知了这个案子是在临近北都的津市。 一审的开庭是在津市基础法院。 购买的地点是在津市的某一大型超市内。 在聊天的过程中,苏白特意上网搜索了这家超市,规模并不算小。 听肖平军说,这家超市在本地开了已经有十年以上了。 等了解完大致情况,送走了肖平军后。 一旁的李雪珍气鼓鼓的: “苏律师……这相关的行政部门怎么这样?” “一点也不管,难道就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吗?” “现在调查出来的中毒小朋友有八九名,实际数量肯定不止这么多!” “苏律师……” “这个行政案,我觉得必须要好好打!” 望着一旁正义凛然的李雪珍,苏白笑着点了点头: “嗯,肯定的!” “不过……” “这个案子在当初打官司的时候,肖平军提起行政复议被拒绝了,是没有将那么多人食物中毒的情况描述上去。” “咱们可以将事情的严重性和具体情况表述清楚,再次提起行政复议。” “要不然的话,到时候开庭了,还是要走相关的流程。” “奥,好的苏律师。” 李雪珍点了点头。 紧接着,苏白让肖平军对于食品监督和工商管理以及卫生部门的行为。 以及有那么多婴幼儿食物中毒的情况描述后,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说白了也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责令其投诉的部门,要求对于所提起的事件进行处理。 肖平军听取苏白的意见,再次提起了行政复议。 不过…… 这一次肖平军得到的回复是——《驳回行政复议书》 说白了,就是驳回了行政的复议情况。 苏白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愣了一下。 ??? 驳回行政复议这是什么意思? 根据驳回行政复议的内容——经查实,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品监察部门,未存在不作为情况。 查实卫生,工商和食品监察部门约谈了超市负责人。 并不存在复议内容中的不作为情况。 看到这个回复,苏白真觉得这是在忽悠人。 这TM说的什么? 约谈超市负责人,就等于作为了吗? 先不说有没有真的约谈。 肖平军的行政诉求是什么? 肖平军的行政诉求是对于食物中毒的来源进行深入调查。 以及对市场监管食物过期的情况调查,出具相应的报告。 并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工商管理法。 对于超市进行相应的处罚。 再有就是对于食物中毒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所以说……约谈负责人有什么用? 达不到相关的诉求情况,不还是属于一种不作为的情况吗? 李雪珍表情纠结的望着苏白: “苏律师,行政复议被拒了……” “咱们接下来是不是要做上诉准备?” 苏白点头:“嗯!” “不过诉讼被告,要再加一个。” “再加一个?” “复议单位。” 李雪珍:??? 复议单位?! 复议单位属于行政管辖,也就是说…… 想到这里,李雪珍的眼睛biu biu放光。 这个不错! 第一次把“行政单位”给告上法院! …… 第330章 庭审:一打五,被告:也不看看我们是谁,我们还能输了? 如果说将食品,工商和卫生起诉上法院,还属于正常的行政官司。 那么复议单位已经属于行政地方管辖。 这一次可以说把四个部门,一个第三方超市,一起起诉上了法院。 一共五个被告! 说实话……这种情况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中,也是相对少见的。 甚至可以说炸裂。 毕竟……谁一次性一下子告五个? 那不是妥妥的离谱吗? …… 提起诉讼的事情,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审法院是在津市南区基础法院。 那么提起二审,只需要向津市中级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就好了。 只是在本案所涉及到的问题当中,存在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 而且在民事案件当中,一般需要自己收集相关的证据线索。 因为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所依照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提出上诉请求,那么原告就要出具相关的证据来控告被告方。 以相关的证据来对被告方进行判处。 在证据方面,肖平军保存的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而且,其他数名儿童食物中毒的家属们也都保留着购买的原票和医院的相关证明。 能够证明是在超市购买的过期食品导致的,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 这场案件在证据方面,不存在太多的问题。 一审之所以败诉。 是因为当时,肖平军的委托律师起诉的主要内容和起诉的出发点出现了错误。 所以导致了最终的败诉。 现有的情况和证据相比于一审时要丰富许多。 所以在二审上。 如果审判长不存在司法进行干预,那么基本上是败诉不了的。 再有一点…… 像某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也不会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 因为公检法与相关的行政部门处于不相干的状态。 总体来说,苏白认为,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其他太大的问题。 就算是有,那也只是在执行阶段,有一定的难度。 …… 不久。 苏白在整理好相关的证据以及新的事实情况后。 提起了上诉。 该案件在申请上诉阶段没有遭遇到其他的情况。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的二审上诉请求。 对于行政案件,以及附带相关的第三人。 法院方面常见的做法是先进行相关的调解。 这一次受理该案件的审判长,名叫彭光亮,在确定了该庭审的时间后。 彭光亮联系了苏白,想要询问和解的意见: “上诉人委托律师,你方一次性告五个被告,其中四个行政。” “其中还有一个复议单位,这是不是有点多了?” “我想询问一下你的意见,这个案子能不能进行和解?” 苏白开口:“彭法官,这个案子不是我想不想和解。” “是这个案子涉及到了我方当事人和其他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解决。” “如果被告方能够按照我方上诉人的相关诉求进行相关的处理,那这个案子我直接撤诉。” “可以吗?” 对于法官的做法,苏白能够理解。 但是他作为全权代理的委托律师。 一切要以当时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为主。 这个案子,既然已经闹到了上诉的程度。 那肯定是解决不了的。 就算是他想和解,被告方呢?被告方愿意和解吗? 不一定! 彭光亮作为行政庭的法官,听到这个要求,摇了摇头。 这种案子……说实话,作为法官,也觉得非常的棘手。 因为这种案子不好办。 你判吧,不好强制执行,算是打脸同行。 不判吧……按照法律规定,又不好不判。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他都会请上诉方和被告方,达成和解。 讲真的,作为法官,在这种案件当中,他才是很为难的那个。 按照正常流程,彭光亮联系了其他部门,提出进行和解。 商量商量这个事情能不能和解。 可是其他部门的回应就是,如果愿意打官司就打官司。 和解肯定是不能和解的。 打官司起诉他们? 来呗! 他们还担心打官司吗?肯定不担心啊! 彭光亮:…… …… 另一边,津市南区。 大发超市,总经理办公室内。 王海正坐在办公室内,看着法院递交的传票,微微皱眉。 大发超市就是王海一手创办的,在南区大概有了十年左右的时间。 说实话,开超市平常就需要和工商,食品,卫生等部门打交道。 他在这里十几年了,以前也没出过什么事情。 谁能想到这一次肖平军在自己这里买了一次过期的食物,不仅打一审,还想打二审! 甚至要求,超市停业几天,对过期的食品进行检查,自己做出公开道歉,还要赔偿。 先不说停业几天造成多大损失,就说公开道歉造成的影响有多大…… 进行公开道歉,那不是妥妥的砸了他的口碑嘛? 原本自己想着一人赔几百块钱就算了。 但是对方非要找有关部门投诉自己。 既然这样,那这几百块钱也别想要! 花这钱不如维持维持关系。 望着传票,王海不知道给谁打了电话,电话接通后赔笑着开口:“张老哥。” “对对对……” “还是之前那件事情,都怪我没有督促员工检查过期食品,导致有一批小零食过期了。” “对对对,这是我的错,我也知道……没有说没错。” “说实话……我也想赔偿,可是他的要求太过分了。” “并且他也向你们部门投诉了,张老哥,你也清楚我这个超市经不起那么大的折腾。” “是是是……” “什么?法院传票都传到你们那儿了,还有好几个其他部门?” “行行行……我知道了,谢谢张老哥。” 挂断电话后,王海长呼口气。 这个案子告吧,看看到最后能够发展成什么情况。 在王海来看,这个官司上诉人一下子告了那么多的部门。 这么告,能告赢才怪了! …… 不过,这个案子在开庭前夕,苏白申请了进行公开审理。 对于这一点儿,法院方面也同意了苏白申请开庭公开审理的要求。 很快…… 到了开庭当日。 等候室内,李雪珍眼睛biu biu放着光。 对于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资料一一进行翻看。 而后抬头看着苏白: “苏律师……这一次庭审胜诉没问题,可是在执行方面,咱们应该怎么办啊?” 苏白笑着开口:“只要判定胜诉了,那么后续的执行方面,法院不好进行。” “咱们还是有其他办法的。” “放心吧……” “嗷,好的苏律师!” 李雪珍小脸郑重点了点头。 工作人员将各方带入庭审场内。 这一次所涉及到的庭审官司,被告方相对来说比较多。 其中—— 卫生,食品监督,工商和复议是属于同一类。 只需要判定其有没有进行作为就可以。 而控告大发超市,这一个第三方,才是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关键点。 当然,这个关键点就是其他几方,有没有达到违法嫌疑的基础。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首先进行投诉,要有投诉的理由。 而判定其他几方是否不作为,则需要认定投诉是否真实。 案件的基本答辩点差不多已经定下。 原告方席位上,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接着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这一次被告方席位都带有相关的律师,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员。 说实话,这个案子,虽然涉及到的被告较多,但是案件条理却不复杂。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看着审判台席位下的六方,整个人都有点麻了。 先前调解没有调解完成,现在只能通过庭审进行相关的判定。 一下子出现这么多被告,还是很少见的! 整理好情绪,彭光亮看着诉讼材料,缓缓开口: “本次庭审,由原告方控告被告方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多名儿童食物中毒。” “要求其给予赔偿,并且做出公开道歉。” “另外……” “对于卫生,工商,食品监察,复议部门等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认为以上部门,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 “复议单位,没有对于复议进行真实的调查情况。” “基于以上,提起行政诉讼。” “并且要求以上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处罚。” “本次庭审由津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庭审处理。” “现在请原告方对于上诉申请,进行相关陈述。” “好的审判长。” 面对审判长让原告方陈述,苏白开口: “审判长……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被告方大发超市涉嫌出售过期食品。” “大发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大发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这一行为,应当由工商和食品监督对其管理和监督。” “再有。” “大发超市,出售的过期食品造成了食物中毒的情况。” “尤其是涉及到了婴幼儿的食品中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归属卫生部门管辖。” “在本案当中,我方多次向以上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大发超市出售过期食品,造成了婴幼儿食品中毒的情况。” “可是却没有得到回复,以及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 “基于以上。” “我方完全可以认为,涉及到了懈怠的情景。” “对此,我方提起上述,要求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并且责令以上部门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我方提出的上述申请。” 苏白将提前写好的上述材料陈述完毕后,抬头看了一眼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证据确凿,懈不懈怠,作不作为的问题,主要看审判长如何进行认定。 只是……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五方被告人。 在听到苏白的上诉请求中包括了对于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题。 前来参加本次庭审的部门人员,有些人甚至都露出了笑意。 什么? 起诉他们就算了,还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这是在想什么呢? 先不说其他的,这场庭审中,五个被告方,其中四个是行政单位。 就凭这一点,法院还真能判他们输了?! …… 第331章 不是,不至于吧,你提供伪造证据?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的诉讼申请后庭审场上的气氛很平淡。 为什么会显得这么平淡? 主要是在于被告方席位上的各方被告人。 对于这场诉讼,其实没有太放在心上。 如果是涉及到一两个部门,在他们看来,法院可能会判定他们败诉。 可是这涉及到了四个相关部门,其中一个更是行政管辖部门! 法院就是想让他们败诉,也必须要考虑一下影响吧? 再说…… 败诉以后也可以相互甩锅,不执行,不推进。 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吗? 这种事情怎么强制执行? 先不说其他的,涉及到了行政管辖部门,如果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院长亲自去强制执行,也不会提这个要求吧? 基于这几点考虑。 所以这一次参加庭审的各个被告方不是太担心。 ……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对于苏白的上诉申请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但是看到被告方态度,不禁皱了皱眉。 不禁暗叹口气,在心里默念:“这个案子难搞啊!” 紧接着,理清思路后,看向原告方席位,开始做出相关总结。 “原告的诉讼申请合议庭已经听取。” “原告的意见,有两点。” “第一:申请被告方大发超市,赔偿并公开道歉。” “第二:申请卫生,食品监察等被告方,控告其不作为行为……” “对于合议庭的总结,原告有没有异议?” 苏白开口:“原告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基于这件事情是由于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多名幼儿食物中毒引发的事情。” “现被告方大发超市对于原告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审判长扭头看向被告方大发超市席位。 这一次庭审,作为大华超市的总经理,王海特意亲自参加了这一次的庭审。 并且找了一名关于这类事情处理打官司的一流律师。 王海将自己的目光转向了自己请来的律师李树林身上。 李树林对于这场案子是全权代理。 民事案件一般来说,相比较刑事,律师的权利相对更大一些。 可陈述的话语权也更大一些。 在面对审判长的提问,李树林看着材料缓缓开口: “审判长……我方对于原告方所提出来的赔偿,我方愿意接受。” “这个案子原有的事情,的确是由于大发超市对于食品过期监管不严所引起的。” “这一点是我方的过错,我方愿意承担原告方所提出来的医疗赔偿,以及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 关于这一点,李树林在了解到这个案子之后,和王海商议了。 对方掌握着十足的证据,这边大发超市就算是咬死不承认。 那么也不会对于案件的判决有任何的影响。 庭审上看的是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 不是随便耍嘴皮子,或者是提出抗议就能影响最终判决的。 抗议也需要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以在李树林和王海陈述完相关的利害关系后。 王海也接受了愿意赔偿的事实。 但是对于公开道歉和其他提出的要求坚决不同意。 对此,李树林在和王海进行深入的商讨之后,决定了如何对这个案子进行打官司。 那就是医疗赔偿可以有,但是其他方面不可以。 李树林继续开口:“不过……我方愿意赔偿,可是对于原告提出来的公开道歉请求。” “我方并不认同。” “因为公开道歉影响的是我方的商誉问题,原告方不能以我方产品有着小的瑕疵来要求我方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再有。” “进行公开道歉,通常是有侵权的行为,例如,损害了名誉权或者是商誉权。” “涉嫌的食品过期以及安全问题,并不符合公开道歉的标准。”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要对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的行为。” 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我方强调的公开道歉,指的是,在本案当中。” “我方当事人原本向大发超市提出了食物过期,造成了儿童食物中毒。” “并且在大发超市门外,对购买顾客进行宣扬。” “大发超市指责我方当事人肖平军所说的是谣言,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的公开道歉。” “从事实来看,肖平军所说的并不是谣言。” “但是大发超市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侵害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信誉权。” “从法律上规定,我方当事人具有信誉权,如果被侵害是有权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发超市所陈述的,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师是理解错我方的意思了。” 关于信誉权和公开道歉的问题,这一点苏白早就考虑好了。 公开道歉只需要对于肖平军进行道歉就好。 因为针对消平军的发言进行道歉和针对这件事情进行道歉都是一样的效果。 并且,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的确对。 如果是单纯依照着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儿童进行中毒。 从法律的意义上不能够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道歉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和反驳,李树林微微皱皱眉。 如果从苏白的陈述上来讲,这个公开道歉也有所依据…… 说实话……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确定性的事实,这一点是不太好反驳。 但是李树林依旧在为王海争取相关的利益。 “大发超市对于肖平军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是为了维护其所在的商誉问题。” “从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害肖平军的目的。” “并且没有做出故意性和散播性的谣言。” “对此,我方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侵犯他人信誉问题,应当视其情节严重,进行判定。” “我方愿意在私下对肖平军先生进行相关的道歉。” “但是公开道歉这个问题上……我方申请驳回。” 苏白听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怎么说呢…… 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在于对大发超市的控诉上。 因为这案子无论从哪一点来讲,大发超市都存在着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申请驳回。 那也得法院同意不是? 苏白没有再继续反驳,因为刚才他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接下来就需要看审判长的判定了。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对于针对大发超市这一相关判定也早就有了相关的定论。 大发超市这边主要是不愿意进行公开道歉。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发超市这边,是涉及到了相关的问题。 所以…… 彭光亮在这一方面是倾向于原告方,也就是苏白一方的。 对于以上辩诉,彭光亮开口道: “被告方大发超市委托律师,承不承认原告提出来的大发超市对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反驳?” “并且向其他人传播了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是谣言的事实?” 李树林:“我方承认有这种情况。” “那么基于以上,现在对被告方是否进行公开道歉这一方进行判定。” “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对于原告方当事人肖平军的个人信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现在判决,大发超市需要对肖平军所造成的信誉损失,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被告方有没有什么异议?” 李树林还想说些什么,但是却遭到了苏白的打断: “被告方如果有什么异议,请用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进行陈述。” “如果从其他方面,比如说是大发超市的商业信誉和相关损失,这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的冲突。” “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查是由大发超市应当负责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应当由超市本身自行承担。” 李树林看着苏白微微皱眉,这不是故意在向审判长传递信息吗? “审判长,原告方委托律师当庭打断我方陈述!” “严重影响了我方辩诉思路。” “我方申请能够让原告方委托律师保持安静,不得继续打断我方相关陈述。” 对于李树林提出来的要求,彭光亮坐在审判台席位上敲响法锤。 “现在对原告委托律师进行一次提醒,不得打断庭审流程。” 紧接着,彭光亮扭过头向李树林询问: “按照刚才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得提起与法律和事实依据无关的情况。” “被告方大发超市还有没有什么其他想要进行陈述的?” 李树林:…… 刚才他本来是想按照大发超市的经营情况和现实情况问题来陈述的。 可是…… 现在审判长用苏白刚才的提醒来对他进行询问,还有什么异议…… 从事实和证据上来讲,肯定没有任何异议了! 还能有什么其他异议? 李树林开口:“我方没有什么其他异议。” “既然被告方大发超市没有什么其他异议,现有判定成立。” “继续下一个问题进行答辩吧。” 在审判长说话期间,王海的表情上有一丝的不悦。 一旁的李树林见状,低声开口:“王总……” “这种公开道歉,法院虽然进行判定了。” “但是,在实施方面,咱们有很多种方法来进行逃避。” “实际上不会对大发超市有任何负面的舆论影响。” “再有先前我已经向王总你陈述过相关情况了。” “这个是咱们在先前已经说好的,后续关于公开道歉的事情,我会规避相关的法律,减少大发超市,由于公开道歉引起的损失。” 听到李树林这话,王海的表情才缓和了下来,轻轻点了点头。 而另一边。 庭审仍然在继续。 只不过接下来的庭审,相对来说很困难。 让彭光亮这个审判长也觉得有一些棘手。 怎么说呢…… 关于大发超市的相关判定,因为原告方掌握着确凿的事实证据,判定没有任何问题。 可是剩余几个被告……如果判定其懈怠不作为。 那么引起的问题是非常巨大的。 作为审判长,他必须要考虑清楚相关的因素以及其他情况。 沉思了将近一分钟,彭光亮才缓缓开口: “现在请被告方卫生,食品监督,工商以及南区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上诉请求进行相关的陈述。” 在彭光亮陈述完毕后,紧接着让食品监察和工商管理先进行相关的陈述。 这两个被告方,作为对大发超市直接的管理部门。 说实话…… 处于一个完全无所谓的状态,但是作为行政部门。 在庭审上也必须要拿出相关的态度。 这一次四个行政部门,也都请了相关的律师。 工商部门的律师,首先进行了相关的发言。 “审判长。”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了这一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在原告方进行投诉的时候,我方就给予了相应的回应。” “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的答复。” “并且我们也给予了相关的答复,而且对于大商超市的经理进行了相关的约谈。” “这就是我们暂时性的处理办法。” “原告方控告我方有不作为的行为,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有没有懈怠?” “难道约谈不是相关的行为和作为吗?” “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我方的诉讼请求完全属于一种自己在主观上认为的不作为行为。” “而不是实际的真实情况。”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要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 在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看向了苏白: “原告有没有什么想要进行陈述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观点。” “被告方认为约谈大超超市经理和负责人就已经是作为行为。” “那为什么实际的情况没有得到任何的解决和进展?” “按照工商管理法,食品监督法以及卫生相关管理法。” “在得到投诉后,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相关事项进行进展调查。” “并作出相关处罚处理。” “可是这个案子,出现了那么大的事故,食物中毒并不是一件小事情。” “而且还涉及到的是幼儿。” “不应该更引起关注和重视吗?” “只是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这符合相关的管理法规定吗?” “就从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出发,按照工商管理法。” “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在肖平军提交完相关的投诉后,为什么没有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相关的处理?” “销售过期的食品是事实吗?” “消费者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诉求吗?” “是的!” “可是只约咱们负责人,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赔偿呢?” “这难道不是一种懈怠的情况吗?” “还是说相关人员认为肖平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追求自己的法律权益,这件事情不对?” “或者说,压根没有将这件事情当回事?” “处不处理的权利在于相关人员,可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这一点总有吧?” “被告方为什么不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规去处理,能给出解释吗?” “再有。” “我想请问最关键的一点,刚才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已经约谈了大发超市的经理和相关负责人。” “那么!” “有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约谈?” “是在什么时间点进行的约谈?” “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够拿出相关性的证据。” 对于约谈这件事情,说实话,苏白不太相信。 如果真的进行约谈了,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没有处罚,只是约谈,属于什么情况? 很有可能只是属于嘴上说说的情况! 而这时候,其委托律师真的从庭审上拿出来了相关证据。 只是…… 苏白在看到证据后愣了一下。 ??? 在反复查看证据后,确认了。 这TM是伪造证据?! 不是,这场庭审不至于吧? 第33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 关于是不是伪造证据这件事情,需要通过物证处进行相关的认证。 但是! 为什么苏白能够通过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一眼就能认出来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因为根据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 工商管理约见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王海的时间点是在肖平军投诉当月的15日上午十点左右。 记录上也清晰的写着时间地点。 可是……根据肖平军的描述,那个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军去维权的时间点。 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总经理王海,一整个上午都在大发超市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根本没有时间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 或者说,后期随便填了个时间进行补充的? 目的就是为了不被追责? 对于时间,苏白还想要再确认一下,扭过头询问了肖平军: “你在大发超市门口维权的时间是不是在当月15日?” 肖平军点头:“苏律师,这一点我可以确认。” “就是在那个月15号。” “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大发超市还报警了。” “只不过我当时在大发超市门口举牌子,没有扰乱秩序。” “只是被口头警告,执法者也没有进行太多的阻拦。” “然后大发超市的经理,还有王海亲自出来辟谣,一整个上午都在。” 确认了这件事情,苏白看向审判长:“审判长。” “我方对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个时候工商管理律师余言开口: “关于约谈笔录的真实性,我方可以进行相关的鉴定。” “对于笔录所记录的真实性,这一点不会存在任何的问题。” “不会有任何问题?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笔录所记录的是具有真实性,可是时间呢?” 苏白开口反驳。 “当月15日上午,我方当事人肖平军在大发超市门口进行维权。” “超市总经理王海和超市负责经理,整个上午都在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是15日上午十点接受的约谈。” “现在被告方告诉我方笔录所记录的都是真实的,笔录的内容的确是真实的,可是为什么在时间点上对不上?” “时间点上对不上,属不属于伪造的证据,这一点,不需要我再去陈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实证据,不会存在时间对不上的问题。” “再有。” “现在被告方大发超市的总经理负责人王海就在现场。” “审判长可以当庭询问王海在当时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进行约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当事人,当庭如果有虚假的供词供言,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会被判刑。”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这种突发性,被告提交了伪造证据,并且被原告当场抓住的场景。 说实话…… 彭光亮作为审判长审理过的案件不少。 伪造证据的见过,但是伪造证据被当庭指出来,且是有理有据的指出来的。 那就很少见了。 对于相关部门的约谈具体情况,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据双方的答辩,彭光亮也能听明白。 这意思就是说,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约见。 但是为了消除影响和免于被控告不作为的情况。 在事后补了一个约谈说明,日期填写错了,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还是说……存在着其他情况? 彭光亮看向王海开口: “王海,对于原告人提出的当月15日上午,你在处理投诉的事情。” “并没有时间进行约见,这件事情你还有相关的印象吗?”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这个让他怎么回答? 他虽然知道回答约见了,对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刚才苏白进行了提醒,在庭审上陈述不符合事实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的! 当天他的确是没有约见,这后续的事情也是在后面进行补录的。 因为当时已经涉及到了案件开庭…… 再有一点是,如果按照当时的时间,已经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对此,工商管理那边说,到时候安排一个在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就好了。 反正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如果不将约谈的时间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进行约谈的。 就算是伪证,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伪证。 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证据在日期上填了当月的15号! 那天有那么多人看着呢,他怎么说?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进行含糊的回答: “审判长,这件事情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响法锤。 对于伪造这件事情,说实话,还是需要依照相关的证明,来确定证据是否属实。 既然在这场庭审上,关于这些证据,有疑问。 又不能当庭确认证据的真假。 因为双方的答辩,都不能够确认真实。 说白了——双方各执一词,完全不能够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过物证局和法庭鉴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上确认。 没有法律上的确认,那么,审判长也不会对于证据,进行采纳。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第333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对于本次庭审而言。 难点一直都不是,在法庭上,如何进行辩诉,或者说在本次庭审上如何进行判定。 因为从事实认证的角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言。 被告方工商,卫生,食品,复议部门有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作为的规定是,不处理和拖延处理,以及不给予回应。 这都是相关法律赋予不作为的规定解释。 被告方这四个相关部门,肯定有不作为的情况。 通过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其他的先不说。 被告方相关部门,已经涉及到了没有按照投诉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和针对复议事实进行跟进处理。 先从第一个工商来讲,显然有这种行为。 从余言的答辩中就能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余言的答辩,很空洞,基本上没有什么要讲的内容。 只是一句,有行动,但是实际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陈述出来。 说白了,就是行为没有依照着法律去进行答辩。 这种答辩没有太多的说服力。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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