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第420章 欺负小李?苏白来找回场子…… 苏白望着李雪珍请求的目光,微微笑着点了点头。 意思很明显,剩下的交给我。 这个案件在整场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方都是在诡辩。 就比如说——乔丹的姓名权,以及乔丹的出名动作飞人姿势。 这两样,这两个观点,无论从哪一点来讲。 在消费者和大众的认知上,都是以国外知名球星乔丹为第一潜意识。 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么? 他们的做法就是打擦边球,来一场诡辩。 说什么国外乔丹的姓名,并不是用国内的姓名。 以及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拿的是篮球,而他们则是一个无脸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种种来进行客观的否认与乔丹有着任何的关联。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难道不知道他们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粉丝知名度,打响的名气吗? 他们很清楚! 要不然他为什么不注册成什么别的姓名,而注册成乔丹? 实际意义上的目的不还是为了依靠于乔丹的知名度吗? 依靠于这一点来产生营销额度和销售。 大大的节约了自身的营销成本,并且将自己的档次直接拉高了几个档次。 而且还规避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用诡辩来进行相应的反驳。 但是这种诡辩,能不能够成立,还是要看审判长的判定。 而另一边。 在审判长正在整理着双方的答辩内容的时候。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观众们,对于被告方的这种答辩,怎么说呢。 有点无语,并且在疯狂的吐槽。 “这被告方说的什么,乒乓球拍?” “好家伙,乔丹不叫乔丹,篮球叫乒乓球拍,这当然没有什么特别的辨识度了!” “这是完完全全的撇清关系了呀!” “说实话,我真的有点被震惊到。 我没有想到在最高院的庭审上能够见到这种情况。 好家伙,把空中飞人手中的篮球认做乒乓球拍?谁能想到乒乓球拍啊?!” “哈哈哈,这逻辑简直是绝了!如果按照这么说的话,我觉得这被告方如果胜诉……简直是诡辩成功的典型案例了!” “不能说是典型案例吧,我感觉已经算是特别案例了!” “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我简直是大开眼界,重新认识了诡辩的定义!”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弹幕上充满了对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调侃。 而另一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 林海作为法务部的总监,正陪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飞观看着本次直播庭审。 望着张远在庭审上的反驳,林海笑着开口: “徐总。” “你就放心吧,这场庭审绝对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情况的。” “你看,老张在咱们法务部工作这么多年,他在这个案子上,早就知道该怎么去反驳。” “没有什么其他大的问题的。” 徐飞同样看到了张远在庭审上的反驳表现,对于这一点也非常的满意。 不过看着直播庭审上的弹幕,徐飞皱了皱眉,指着弹幕开口: “这弹幕上的评论,还是会对公司产生不小的口碑影响的。” 林海看了一眼弹幕,思考了几秒,然后又开口解释: “这场庭审的观看人数虽然相对来说比较高。” “可是……” “对于咱们消费群体来说,终究是少数,并且他们大部分是想看着咱们败诉,或者是对本次案件有一定的了解。” “不一定是咱们的消费人群,所以说并不会太影响咱们公司的声誉。” 徐飞:“观看这次庭审的我倒不是太担心。” “最关键的是,这场公开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舆论效果,这一点才是影响最大的。” 听到徐飞的担忧,林海继续笑着开口: “这一点徐总更不用担心了。” “刚才老张在庭审上也陈述了,如果这场侵权的商标案能够胜诉,可以向原告方,也就是向乔丹索赔。” “同样也可以让乔丹承认对咱们的名誉损失,要求其不再发布相关内容。” “只要能够让最高院判定了这一点。” “那么,剩下的零零散散的媒体,如果发布了,对于咱们不利的言论,咱们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总体来说……只要能胜诉,那么其他的基本上没有了后顾之忧。” 听到林海的回答,徐飞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这一次,你们法务部门做的非常的不错。” “如果胜诉了,那这个案子对于咱们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并且咱们现在正值准备上市期间。” “在商标的确认上,绝对不能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 “我相信你们。” “等这个案子结束后,关于你们的年度分红,还有其他方面,我会再考虑提高一下奖励的。” 林海听到学飞的话,连连点了点头:“好的,徐总。” “徐总,放心吧,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出现任何的其他问题的。” “……” 林海满脸笑意的保证道。 …… 庭审场上。 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已经将现有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总结。 归根到底,是现有的原告方,拿不出具有辨识性的证据,去对被告方进行控告。 想到这里,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据你方刚才的陈述内容,现在并没有能够证明你方特别具有辨识度的事项和证据。” “原告方能不能够进行补充?” “可以的,审判长。” 这一次是苏白接过审判长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审判长,刚才我方提出来的两项事项,我方认为针对这两项,还需要继续补充。” “也就是还需要审判长进行相应的判定。” 梁有成:“请陈述你方的补充。” “好的。” 苏白继续开口:“首先是针对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姓名权的这一个问题。” “在被告方的描述当中,我方当事人并不适用中国姓名乔丹,这一情况。” “所以在被告方陈述当中,他们认为使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和将商品命名为乔丹等并不属于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方还陈述了,消费者有消费者的主观权益。” “并不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费者的,所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大众的印象中,乔丹就是国外的知名球星,为什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变更名称改为其他某某体育有限公司?” “难道在一开始被告方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姓名为乔丹没有关系吗?” 相比较李雪珍的被动而言,苏白提出来的问题和观点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问题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乔丹取名,并且在各类出售的运动品中,以乔丹命名。 目的是什么? 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蹭一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肯定是! 所以苏白提问的这一点也非常的关键和重要。 你方既然说,并不是为了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当中冠以乔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张远没有从正面开始回应。 因为从正面开始回应他不好进行回答的,没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 于是……张远从侧面进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请原告方能够确认一个事实和问题,那就是乔丹这个名字并不归属于你方当事人。” “我方使用乔丹与原告方当事人无关。” “这是这个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于我方为什么要取名乔丹,并不是这场庭审所辩述的关键问题。” “请原告方能够注意这个问题。”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么?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从一开始的打算,就是借助乔丹的名气展开在国内售卖运动品牌的销路。 而国外名人控告国内的司法途径,相对来说不容易。 就比如说,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终审,中间经历了两年的时间。 可是在这两年时间内,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依旧使用着乔丹这个商标进行售卖运动物品。 根据从公司内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净利润很高。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吃准了这个跨国难打的红利。 那么话说回来,张远刚才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什么问题? 其实也并没有什么问题。 虽然说回避了,为什么要取名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这个案子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内容。 什么内容? 内容还是回归到最初的一个问题——知名球星“乔丹”在国内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如果法院确认了知名球星“乔丹”的中文名称,中文姓名为乔丹。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借助他人的名誉来进行相应的牟利问题,也就是商标侵犯问题。 并且还有一点,确认了这一点后。 那么从客观的事实上也能够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有着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客观事实。 至于空中飞人姿势,手里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够从主观和相应的法定情景中,去进行判定。 说到底…… 现在最关键的就是这个姓名权的确定。 只要能够确定,那么这场案子就可以胜诉。 不存在其他的问题。 而另一边,李雪珍在面对苏白一个问题,把对方问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里闪出了小星星。 欺负我?苏律师会帮我找回场子! …… 第421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 审判台的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梁有成在听完苏白的相关陈述性补充。 微微点点头。 这个案子,所针对的内容,就是双方互相答辩的焦点—— 原告方当事人的名字,在国内,拥不拥有姓名权的问题。 姓名权按照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识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认原告的姓名权,主要是来源于什么? 是来源于原告当事人是外国人。 认为不享有国内的姓名权。 对于这一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采纳的。 不过…… 梁有成作为这方面的审判长。 对此有另外的看法,他还需要听一听原告方的相关陈述。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法院已经了解,法院现做出以下总结。” “第一:原被告对于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有相关的争议。” “第二:原被告对于被告方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的成名图标,有相关争议。” “以上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苏白:“无异议。” 张远:“无异议。” 法槌敲响。 梁有成继续开口:“既然双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争议,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表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我方有需要进一步陈述的新观点。” 听到苏白的声音,梁有成让苏白开始陈述相关内容。 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然后开口: “关于姓名权的争议,以及其法律定义,和被告方对于这一点的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我方认为,在姓名权的争议上,在原告当事人这个名字的争议上,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却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去考虑相关的因素。” “我方当事人的名字是什么?是‘Jordan’。” “从中文的角度来讲,的确是没有包含‘乔丹’两个字。” “其中文翻译也不单单只能对应乔丹两个字。”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 “现实情况是,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通常以乔丹二字,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 “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 “在通常情况下提到,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条件非常苛刻。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 也并没有。 按照对于姓名权的详细解释来讲,姓名权就是具有标识性的身份认知。 大众对于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认知,理解的中国姓名就是以乔丹为名。 从这一点上来讲,并没有脱离法律的依据。 所以苏白的陈述观点并没有任何的不妥,并且具有法律效益。 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 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眉头紧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能不能够让审判长,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 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 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 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如果说…… 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被告方,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 想到这里。 张远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需要发表意见。” “请被告方陈述。” 张远开口:“我方在这个观点上与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样的看法。” “我方认为,依照法律来讲,公民应当享有姓名权。” “可是原告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吗?他并不是我国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国的姓名权。” “以上这一点,我方认为原告方陈述的内容应当予以驳回。” 在张远陈述完毕的时候,苏白举手示意:“我想请被告方能够清楚一点。”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 “其意义就是被公众和大众所熟知的标识性。” “乔丹这两个字在媒体和公共群体的认知中是什么?” “是国外球星,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为什么不能享有其姓名权?” “并且,被告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张远还想要进行反驳,可是却被梁有成敲响法锤打断。 “被告方先暂停一下陈述。” “在这里询问被告方一个问题,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当事人享有姓名权。” “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还有什么其他的司法解释没有?” 张远听到审判长的询问,摇了摇头:“我方没有其他的法律解释。” “但是我方认为姓名权,是我国公民才享有的权利。” “好的。” 梁有成点了点头:“关于原告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乔丹姓名权。” “原被告双方已经陈述完毕,对此合议庭需要进行合议。” “现进入休庭!” 伴随着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苏白听到休庭的法槌声响起,心里轻呼口气。 现在休庭,进入合议。 那说明审判长对于原告方,也就是他刚才的陈述有着一定的倾向性。 否则的话,在刚才就直接进行驳回了。 根本用不着再休庭进行合议商讨。 因为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当中,李涵请的委托律师也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不过却被法院方面直接驳回。 只要进入合议,这个案子的问题,就不算是很大。 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审判长在这一个观点上有着相应的倾向性。 只不过,相比于原告方席位上的轻松。 被告方席位上,张远和肖有志的表情却显得有些凝重。 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审判长可没有就相关问题进行合议啊! 可是现在……怎么突然要进行合议了? 难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陈述了? 想到这一点,张远和肖有志两个人不禁对视了一眼。 都能从彼此的眼神中看到一丝的凝重和担忧。 这种凝重和担忧与庭审一开始利用诡辩进行反驳的轻松感,形成了剧烈的反差。 场外,直播庭审的观众们对于这一次合议而后进行的判定,也好奇了起来。 纷纷开始猜测最后会如何进行判定。 如何确定乔丹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不过,评论区也有人陈述了这种类似的案例。 在以往有不少的商标贩子,会在某某人出名时抢注其姓名的商标。 用以进行牟利。 后来在商标法进行相关的规范当中,有一个商标贩子注册了某某名人的商标。 最后被告上法庭,判定商标贩子知法犯法,并且判定其商标违法,予以驳回。 这种案例与其类似,但是乔丹的确不属于国内公民。 所以针对这一点,评论区很多律师也不能够确认审判长,最终会采用哪种法律解读。 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如果采用了原告方的陈述。 至少在抢注商标上,会减少很多不法的商标贩子。 更加规范了商标法的执行以及具体内容。 直播间的弹幕有不少的律师都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各方面都总结的非常到位。 与此同时。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此时的林海心里面略微的有一丝不太妙的感觉。 因为他心里面也清楚,如果审判长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场就会依照相关法律进行驳回。 可是现在进入合议……那么明显是对这一点有争议,有着不同的看法。 怎么说呢…… 对于这种情况,林海也担忧审判长会采纳原告的说法。 林海心里面很担忧,可是徐飞却表现的很兴奋。 因为……他不懂法律,认为这次庭审,法务部门人员表现的还不错。 正在心情愉悦的和林海分享着自己的看法。 “这一次,你们法务部门表现的不错嘛。” “现在进入休庭合议,是不是等到开庭以后就可以宣布驳回原告方的种种诉讼请求了?” “可以!” “做的非常不错。” “我原本还在跟董事会表示着,还要再继续打商标官司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情况。” “但是现在看来,完全不用担心你们法务部做的,让我非常的满意。” “不错啊!” 徐飞毫不吝啬的夸赞着林海。 林海讪讪一笑,硬着头皮点了点头:“谢谢徐总夸奖。” 这个时候,他虽然心里面有一种不太妙的感觉。 但是…… 现在只是进行合议,他也不能够确认最高院合议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他总不能说,徐总我觉得这一次的庭审合议有问题,咱们可能会败诉吧…… 所以…… 按照现在徐飞的预期情况来,这场庭审一定不能败诉。 否则的话……估计如果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上市计划搁浅了。 他们法务部很有可能原地解散。 想到这里,林海不由得暗叹口气,同时看着正在进入休庭阶段的直播间,心里默念: “希望不要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情况……” …… 合议庭商讨室内。 梁有成坐在沙发上,抬头看着两名比自己小上不少的审判员。 开口询问:“这一次判定,你在这个案件中非常的关键。” “主要是判定乔丹这个名字是不是那个篮球球星在中国的姓名。” “张树林,冯风,你们两个有没有什么看法……” 张树林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和商标产权的审判员,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发表了意见。 “这个案子……其他方面我先暂时不说。” “单单看被告方公司的表现以及其做法。” “明显就是借助国外的体育球星乔丹在国内的名气,销售自身的产品获取利益关系。” “这一点我想是毋庸置疑的吧?” 梁有成点了点头:“嗯,这一点的确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造成的影响力非常的不好。” 张树林继续开口:“被告方公司的做法的确是擦着法律的边。” “这一点先不多说,再说原告方的解释公众对于某一个人的辨识度,其可以称为其姓名。” “这点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按照法律的解读是这样的。” “民法不像刑法,规规矩矩的,它有很高的理解性,我的个人认为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梁有成在听到张树林的观点后点了点头。 “其实我的看法也趋向于原告方。” “这是在最高院,咱们最高院判决的一些案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被告方的一些内容。 虽然说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依据并不全面,大多数都是进行的诡辩行为。” “从影响力这一点来讲,我是更趋向于原告方的看法。” “这是我的表态,冯风呢,你怎么看?” 冯风笑着摊了摊手:“我没什么其他意见。” “对于被告方的这种打着法律边缘的行为,只是目前没有出台具体的相关法律,但是是肯定不能容忍的。” “嗯,好!” 梁有成在听到两人的表态后点了点头。 他们作为最高院,在审理时需要考虑的地方非常的多,并且需要非常的全面。 毕竟在一些擦边的法律上,他们要做出表态和具体的主张。 像这个案子…… 如果他们按照被告方的思路来对姓名权进行判定。 会造成什么后果? 造成的后果就是一审,二审法院都会以这个案件为例。 很多被注册的商标,会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所以这个案子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影响力的角度来讲。 被告方占据的法律优势都非常的小。 从这一点来讲,需要对被告方的陈述进行相关的驳回。 …… 第422章 判定核心,被告:打击太大了,完全承担不了 合议庭商讨完毕,休庭结束。 现在合议庭三名审判员表述的观点非常的一致。 那就是驳回被告方的陈述观点,采纳原告方的陈述观点。 庭审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缓缓开口:“休庭结束。” “现在继续开庭。” 伴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不知道为什么,张远的情绪突然变得烦躁。 直直的望着审判台席位,表情略微显得有些紧张。 他不清楚审判长究竟会怎么进行判定,但是他心里面一直有一种隐隐不妙,不好的预感。 另一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徐飞笑着看着这一次公开庭审的再次开庭。 按照林海的说法,和这一次庭审的表现来讲。 如果不出意外…… 那么肯定是要判他们这一方,关于这个答辩点胜诉。 刚才林海也和他讲过这个姓名权的重要性,只要证明了乔丹不是“乔丹”。 那么,这场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他们就算是胜诉了。 这一次的上市计划,也不会出现其他情况了。 想到这里,徐飞脸上的笑意更甚几分,也更期待审判长的相关判定。 只不过……相比较徐飞而言,林海的情绪却显得有些担忧。 紧紧的盯着庭审直播间。 在这个时候,徐飞看到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定结果,笑着开口: “现在宣读判决结果。” “这一次应该没有什么意外了,好了,咱们准备走吧。” “看完这一点就行了……” 徐飞笑着点了点头,正准备起身。 但是在当他听到审判长宣读的判定结果时,笑容凝固在了脸上。 只听审判长在审判台席位上宣读判定结果。 “关于原被告针对原告当事人是否具有乔丹姓名权的争议。” “现判定结果如下:基于对于姓名权,大众标识性的解释。” “原告方当事人‘乔丹’,被国内大众和粉丝所熟知的中国姓名为乔丹。” “根据法律解释,应当享有乔丹姓名权。” “现判定采纳原告方的陈述内容,驳回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法锤落下,判定结束。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徐飞的笑意凝固。 指着投影的法庭直播间,气急败坏的开口质问林海:“这怎么回事?”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驳回了咱们这边的法庭陈述?!” “林总监,你能不能解释一下?” 面对徐飞的质问,林海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这个判定从其他角度上面来讲,本应该不出现任何问题的。 可是,审判长依照着原告方的观点进行了相关的判定。 那肯定是考虑到了他们的确有着打着法律擦边的行为。 考虑到判定他们胜诉,存在着一定的不良影响力。 又或者说考虑到他们的诡辩不成立,于是予以驳回。 但是这一点可以和徐飞解释吗? 不可以。 因为徐飞根本不会听。 对徐飞来说,他要的是一个结果。 现在公司上市正迫在眉睫,肯定要搞定这个商标权的问题。 这个判定点败了,那么对于公司的影响则是巨大。 不管是承担责任还是讲清楚其中的关键观点。 徐飞都只会认为是他们法务部的问题。 所以林海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要尽力的把责任往外撇。 沉默了将近十几秒后,林海直接撇清了法务部门的责任。 “徐总……你刚才也看到了。 不管是咱们法务部门的陈述内容,还是咱们的反驳陈述,都非常的精彩。 并且你也赞同,不是吗?” “这么判定的原因,主要是在审判长的观点上,审判长这是非要打压咱们公司,打压咱们的法务。” “这对咱们来说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再说了。” “我一开始也觉得咱们法务部门肯定能胜诉,可是谁能想到会出现这种事情……” “我也没有想到,最高院的审判长竟然会这么去判定。” 徐飞听到林海的解释,微微皱了皱眉: “那你说为什么这场终审的审判长要驳回咱们的陈述?” 林海张嘴就来:“这肯定是想要打压咱们!” 徐飞眉头更皱几分:“先前你说这个判定非常重要,那你觉得这场庭审咱们还能胜诉吗?” 林海摇头:“徐总,这个还真说不好。” “接下来还是要看咱们法务部门的答辩陈述,还有审判长的主观了。” “徐总,你也不要太担心了……” “嗯。” 徐飞心不在焉的点了点头,重新坐在了沙发上,继续看着这场庭审直播。 …… 庭审场上。 原告方席位上,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判定后,轻呼口气。 关于乔丹的姓名权,这一点判定下来。 那么后续的一些答辩内容也更好的展开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确认了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权以后。 那么就可以确认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盈利销售行为,以及其公司名称,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和法定权益。 可以要求其公司更改名称,并且对于所出售的含有乔丹二字的体育用品进行更名和对乔丹本人进行补偿。 因为确认了姓名权,就能够确认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于起名乔丹,是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方面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是借助乔丹本人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针对这一点,可以进行索赔和要求其公开道歉,以及做出相应的补偿。 当然……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和肖有志,两人心里面也同样清楚这一情况。 所以在判定结果下来的时候,两人都是一副不能接受的状态。 可是…… 现在审判长的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 他们就算是不能接受这一个判定,但是已经成了事实,也改变不了这一结果。 只能从后边的答辩当中尽可能的挽回一定的损失。 而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在宣读完判定结果后,继续开口: “对于以上判定,是合议庭经过商讨后进行的判定结果。” “关于合议庭总结的第一点,现在已经判定完成,现对第二点进行相关性的讨论。” “第二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 “是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 “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对于侵犯肖像权,原告方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能够提供的出来?” 与审判长的这一询问,苏白摇了摇头:“审判长。” “原告方暂时没有能够拿得出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 “不过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其商标又与乔丹的知名飞人姿势,高度重合。” “虽然被告方陈述乔丹飞人姿势中高举篮球的姿势,在其商标中,商标中高举篮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从法庭情景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那么其继续侵犯知名动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举乒乓球拍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 “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看法。”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内容后。 张远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担心审判长会再次采纳苏白的意见。 于是连忙举手示意,在取得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这一点,我方坚决不认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认为我方的商标侵权,是因为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肖像权。” “但是我方的商标是什么?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依照相应的法定情景联系到了空中飞人的姿势。 认为我方的商标也侵犯到了乔丹的飞人姿势,以此来判定侵犯其肖像权。 这一点完全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再有,原告方当事人乔丹的空中飞人姿势,并不具有特识性。” “所以我方并不认为原告方所陈述的法定情景,应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对原告方的陈述予以驳回。” 张远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了审判长席位。 刚才姓名权那里,他的确没有什么好陈述的,只需要依照法律的条文进行陈述即可。 有没有什么依照的反驳观点。 可是这个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他完全的不认同! 他不否认,当初在做商标的时候,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依照着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来进行仿照的。 可是…… 这个商标上并没有特殊的标识,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联想到乔丹的知名动作。 那么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不会与这个知名动作有任何的关联。 也就是说…… 这个飞人知名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 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那么就不属于,侵犯了其肖像权。 没有侵犯其肖像权,那么就构不成违法,也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话说回来,审判长为什么要询问原告方有没有标识性证据能够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一点——飞人这一个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 这个动作也不是乔丹的专属。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不存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乔丹的肖像权这一回事。 在陈述完后,张远一直等待着审判长进行相关性的回应。 刚才关于姓名权的判定,他们一方输了,可是关于商标和肖像这一判定。 他们一方绝对不能再继续输下去! …… 第423章 进行法庭陈述,闭庭! 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听完双方的答辩,做出了一定的总结。 这一次,双方的答辩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刚才被告方已经陈述了出来。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就是——飞人姿势,是否是乔丹独有。 这一点……显然有争议。 但是,根据客观事实以及客观正确来讲。 飞人姿势是不是独属于乔丹独有? 肯定不是。 这个飞人姿势只能说是乔丹的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能算是独有动作。 因为动作是多样性的,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专属。 是专属行为的话,在法律上行不通。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原告方的陈述说是大众所熟知的。 大众所熟知的是什么? 大众所熟知的是乔丹,这个人本身的标志性行为。 而不是这个动作,是独有行为。 并且在此前乔丹并没有借此在国内申请商标,所以这个动作并不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不过有关于这个问题,梁有成暂时将其给压了下去。 目前庭审场上,双方的答辩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后期。 再继续陈述,也不会有其他的观点了。 总结来说,在双方针对姓名权判定过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其实没有什么太多的辩论范围。 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双方的答辩也基本上到此为止。 想到这里。 梁有成敲响法槌,看向原告席位: “我在此再次提问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够拿出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你方,也就是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被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原告方不允许提及其他的事项,只需要出具实际性的证据即可。”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深吸了口气,然后摇了摇头: “审判长,我方没有实际性的证据。” “那好!” “原告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关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现在不予判定。” “现在请双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乔丹这一名字来进行的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商标只是其部分的一点。 从总体而言……无论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都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也就是按照诉求来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只是基于这一点…… 就完全可以达成,先前苏白所陈述的诉讼申请。 法庭陈述的重点也在这里。 当然…… 最高院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 那么被告方在一开始的诉讼申请中。 申请原告方赔偿6000万这一点,完全可以驳回。 反过来说,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赔偿的诉求请求被驳回以后。 原告方还可以向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天价索赔。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继续开口: “请原告方先做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面对审判长的要求,苏白点了点头。 整理好了自己面前的诉求材料,然后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姓名权。” “这一点是确认的事实。” “并且。”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成立以来,多次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姓名权来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进行命名。” “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来成立公司进行牟利。” “具体的情况有,借助其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其商品命名为乔丹某某等行为。” “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我方当事人乔丹参与的特有品牌而进行买单的销售方式。” “从这种情况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和影响以及侵害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名誉和信誉。” “严重侵犯了我方的权益。”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以我方的名誉权和形象权来为自己谋取相应的利益。” “从这一点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在此前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来为自己进行牟利。” “有着故意性,并且已经有着确定的违法行为。” “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诉求是要求进行相应的法律赔偿,并且进行公开的道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我方的要求是非常的合理的,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出发利益点,以及对我方所侵害的权益来对于我方的诉求进行判定。”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 苏白的法定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总结来说就是围绕着一点。 那就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利用乔丹的名气,进行销售行为。 严重触犯了乔丹的法律权益。 所以要进行赔偿。 说实话,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一开始的发展途中。 就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声誉做起来的。 经过了多年的时间发展,形成了如今的规模。 并且即将上市。 在这其中,乔丹的名气和声誉能够占到绝大部分的功劳。 因为其销售品牌的营销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 并且在运动品牌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影响力。 在现实中不是没有这种例子,例如说——李宁。 李宁的发展史,在最初的前期,就是借助了其本身的影响力,发展起来的品牌。 相比较某宁,乔丹在国内的粉丝基础相对来说更大一些。 当然,也是其运动项目所造成的结果。 基于这些,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作为原告方,苏白所提出来的诉讼申请,完全可以被庭审所判定成功。 而另一边,在听到苏白的法庭陈述后。 张远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也同样进行了法庭陈述。 实际上。 张远也清楚,这场庭审如果败诉了。 那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需要进行改名。 还可能会面临天价的赔偿处罚。 现在虽然说,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判定。 甚至在审判长的倾向中,很有可能驳回了原告方的判定请求。 可是,这场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就是乔丹的姓名权问题! 刚才针对这一点的判定,已经详细的说明了这场庭审他们被告方败诉了。 所以苏白才会在法庭陈述中,没有提及其他问题,只是提及了相应的赔偿和诉讼申请的问题。 张远心里也清楚,这场庭审进行的反向索赔也失败了。 因为基于第一点姓名权的判定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劣势。 姓名权的判定证明了对方并没有故意散播谣言,影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声誉。 索赔6000万自然而然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而他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 尽量去减少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这场庭审中的损失。 理清思路,张远开始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对于原告方所控告的,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这一点法院已经经过判定,我方就不再进行陈述。” “但是我方想要表明一点,我方在主观故意上并没有故意性。”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什么?”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没有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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